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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博体育官方网站医疗急救常识十篇

2024-03-03 01:47:53

  亿博体育官方网站医疗急救常识十篇针对老人、孩子、孕妇等不同人群,我们分别编排了几种常见的意外伤害事例,就正确和错误的急救方法进行演示。如:学生在课外运动时,常常会由于各种意外和环境因素造成脊柱骨折、中暑等,老人常见的突发事件则是心脑血管意外等自身慢性疾病引发的伤害。下面是我们编排的脊柱骨折和脑血管意外的急救演习。

  故事情节体育课上,小王和小张正在操场上打羽毛球,天空突然下起瓢泼大雨,同学们都急着往教室跑。小跑出几步,脚下一不留神,重重地跌坐在地上。顿时,腰背部强烈的疼痛向小王袭来,她坐在地上怎么也爬不起来了。两位同学见状,赶紧将小王扶起来坐在操场边的长凳上休息。可疼痛有增无减,小王忍不住侧躺在长凳上。有同学立即拿出手机拨打120急救电线分钟后救护人员赶到现场。还没等救护人员下车,两位好心的同学就迫不及待地将小王一头一脚地往救护车方向抬。

  话外音 小王摔了一跤,腰背疼痛,爬不起来,很可能发生了脊柱骨折。发生这种情况,千万不能随便搬动伤者。

  故事情节 适逢球赛转播,老先生一早就坐在电视机前看比赛了。中午吃饭时,老婆婆吃完后,催促着老先生:“快点吃,早上降压药忘了吃,吃完饭快点把药吃掉。”老先生正一面喝酒、一面兴致勃勃地看球赛,在老伴的一再催促下,老先生一口气将剩余的半杯酒都喝完了。没过多长时间,一个精彩的进球让老先生异常兴奋。突然,他感到一侧肢体无力而倒地,并出现喷射状呕吐。老婆婆闻声赶到,被眼前的情形吓坏了,她扶起老先生到床上躺下,将老先生的头摆正,立即打电话通知女儿。在女儿的提醒下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话外音老先生患有高血压,当天早上又忘了吃药,加上过于兴奋,很可能发生了脑血管意外。出现心脑血管意外,该如何处理呢?

  以前,我们都是通过讲课的方式向群众普及急救常识,但这种形式不够形象,很难让人接受,而且印象不深,易遗忘。我院团总支采用真人现场表演的形式,生动再现了突发意外后的急救场景,还以竞猜的方式鼓励群众发现小品中的错误,再讲解和演示正确的急救措施,使人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熟悉和掌握意外伤害的处理措施及正确的急救逃生技能。

  因为患有冠心病,长寿街道65岁的居民张阿姨是医疗演习的热心观众。她说,生动形象的医疗演习让她一下子就记住了那些看了好几遍宣传资料都记不住的急救步骤。不仅自己和老伴掌握了心脑血管意外的急救措施,她还回去表演给儿子看,让儿子也学了一招。

  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120”急救医院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急、危、重伤病员,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伤病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本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物价、通信、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以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和学校等单位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养、聘用、待遇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稳定院前医疗急救队伍。

  (七)组织开展医疗急救专业培训和社会培训、医疗急救知识科普宣传、急救医学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九)参与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以及组织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会议、群众性活动的医疗急救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120”急救医院,并向社会公布。

  在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区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卫生院或者中心卫生院为“120”急救医院,承担院前急救任务,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指定的“120”急救医院院前急救能力建设,使其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专项规划,完善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区域“120”急救医院布点,满足当地院前医疗急救的需要。

  (四)按照有关规定配备“120”急救车辆及其医疗急救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医务人员等,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20”急救医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

  (三)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应当配备医师、、驾驶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医疗救护员等辅助人员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120”急救医院应当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急救指挥车、应急保障车。

  “120”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由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禁止使用“120”急救车辆从事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鼓励医疗机构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转运车辆、设备、人员,为院内病人的转诊、恢复期转运等提供有偿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120”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统一的急救标志,安装、使用统一的警示灯具、警报器,安装卫星定位、无线通讯、车载音视频监控和急救信息传输等系统。

  “120”急救车辆标志的图案和位置以及“120”急救医院的急救标志,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120”急救医院应当定期对急救车辆及其医疗急救器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和消毒,保持车况良好。“120”急救车辆使用年限超过八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四十万公里的,应当及时更新。

  “120”急救医院应当设立“120”急救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位,除“120”急救车辆以外禁止停车。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足够数量的“120”呼救线路、受理席位和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地理地形和“120”急救医院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指挥调度能力。

  第二十二条公民拨打“120”急救电话应当说明患者所处位置、病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需要搬抬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与市医疗急救指挥平台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老年病人“120”一键式呼救。

  “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警时,得知有急、危、重伤病员的,应当告知报警人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二十三条指挥调度人员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其中,指挥调度人员获知现场有醉酒人员,认为其可能对本人有危险、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同时通知“110”,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出警力到达现场依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120”急救医院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120”急救车辆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施救地点的,应当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120”急救车辆应当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到达急救现场。到达急救现场前,急救人员应当与呼救者保持经常联系,指导自救并进一步确认候车地点。

  第二十六条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并及时、准确地填写电子病历。

  急救人员认为伤病员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在征得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后,及时将其送往派出“120”急救车辆的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的准备。派出“120”急救车辆的首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将急、危、重伤病员就近送往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其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

  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接到急救人员的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准备。

  第二十八条急、危、重伤病员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接收的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伤病员进行救治。

  第二十九条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诊察、抢救、治疗等费用,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

  院前医疗急救中的医疗费用应当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的,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给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救治。

  对于身份不明的急、危、重伤病员,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

  属于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伤病员,“120”急救医院可以依据国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第三十一条公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急救呼叫。

  鼓励经过急救技能培训或者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在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对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见义勇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

  (一)冒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120”急救医院或者“120”的名称以及“120”急救车辆的标志图案;

  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向“110”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派出警力到达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120”急救医院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对被举报、投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属于实名举报或者投诉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医疗紧急救援预案,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医疗紧急救援时应当及时启动。“120”急救医院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实施院前医疗急救。

  指挥调度人员接到突发事件紧急呼救信息后,应当迅速评估人员伤亡情况,合理调派“120”急救车辆和其他医疗机构的急救车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开展救治,收集伤亡信息,并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大型会议或者文体、商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或者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

  第三十七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酒店宾馆、大型购物和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建筑施工、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品生产经营、大型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人员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协助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进行现场救治。

  、消防、保安、导游等人员以及学校体育与健康教师、校医、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或者“120”急救医院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免费培训。

  第三十九条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建立经费、人员、物资保障机制,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院前医疗急救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120”急救车辆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为“120”急救车辆的日常管理和优先通行提供保障;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按照有关规定改变车体外观的“120”急救车辆依法办理落户、挂牌、年审等相关手续;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保障“120”急救车辆优先通行,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根据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或者“120”急救车辆的求助及时进行疏导;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设置临时专用通道;

  (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120”急救医院对身份不明的伤病员进行身份核查;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落实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招聘、待遇等政策,研究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医疗服务费用报销办法;

  第四十二条“120”急救车辆可以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放,使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120”急救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对车辆或者行人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而导致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予行政处罚;对不依法让行的,“120”急救医院可以将其阻碍“120”急救车辆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并转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用于协助指挥调度、开展急救知识宣传工作。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120”急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的“120”以外的急救服务电话,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关闭,收回号码资源。

  第四十六条卫生计生、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言:急诊急救医学是一门年轻的边缘学科,作为现代医学新的临床学科,具有独特的专业性和研究方向,同时与临床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随着科学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急诊急救医学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尤其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更加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近几年的发展实践证明,这一新型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除其本身的重大作用外,也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人类健康的需求。另外也反映了急诊急救医学在救治生命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重要功能,从而增强了人的生命质量,为社会作出了贡献,进一步开辟了更广泛的医疗市场。

  急救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重要学科在多数医院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在医院各职能科室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急诊科长期缺编人员调动颇繁,能人不愿干,庸人干不了。医疗设备陈旧,保健待遇不高,有些医院的急诊科人员不固定,由病房医生短期轮换,这些多持有临时观点,并不热心于急救专业知识的学习,致使许多医院的急诊科实质上成为患者被收入病房前的转运站。

  急诊科队伍不稳定,人员缺乏长期做急诊专业工作思想,因此影响了急诊科医疗质量。往往内科医生感到病种少,缺乏系统观察病人的能力,业务技术难提高。外科医生感到手术机会少,练手技机会也就少。更主要的是急诊科工作辛苦、责任大、风险大、纠纷多,费力不讨好,常常受到个别病人以及家属不应有的责难和辱骂。医护人员“身在曹营心在汉”,并不热爱急诊急救专业。

  由于急诊科医生轮流值夜班,在上岗前及平时工作中缺乏急诊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系统培训。有的医护人员对呼吸机和除颤器操作不熟练,绝大部分医生不会做气管插管;有的医院急诊科没有必备的监护系统。

  大部分急诊科的急救设备都是陈旧的老三样(除颤器、呼吸机、洗胃机),有的机器已使用了几十年,缺少现代化的抢救设备。绝大部分急诊科没有心脏起搏装置,现有的设备难以对突然发生的心跳骤停进行有效抢救治疗。

  有的急诊科和重症监护病房界限不清。急诊科成了独立的小病房,病人从入院抢救、好转,直至出院。而不是新收的重危病人到急诊科监护治疗,待病情好转后,再按各科系收入病房。

  急诊科应当有固定的急诊医师,且不少于在岗医师的 75%,医师梯队结构合理。急诊医师应当具有 3 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具备独立处理常见急诊病症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深静脉穿刺、动脉穿刺、心电复律、呼吸机、血液净化及创伤急救等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 年。

  急诊科重点应优化如下流程: ①分诊及患者分流流程; ②急诊各功能区域相互衔接流程; ③危重患者抢救流程,保证“绿色通道”畅通,对危重患者坚持先接诊、先抢救、先住院、后办手续,为危重患者提供快捷、有效、全程急救服务; ④危重患者转运流程,重点有转运前病情评估( 甚至包括家属知情同意),转运接收单位沟通,转运设备及药品准备,转运途中工作和记录。

  急诊科医生不同于普通科室医师,他们要在短时间内对急诊病人做出较正确的判断,并及时抢救,对千变万化的病情做出较准确的预测和预防,对突然出现的危象和心脏骤停进行抢救,往往要在一些辅助检查结果还没出来之前就得做出初步较正确的诊断。所以,急诊科医生的思维方式、采集病史的重点、体格检查的程序和病房医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急诊科医生既要有扎扎实实的基础理论,又要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急救医学是跨学科、多学科并与边缘学科相关联的一门新尖学科,要求急诊科医生要有全面的内科领域的基础知识。

  各医疗机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与演练方案,组织专门的急诊急救技能培训,定期开展演练、技术比武。加强医疗急救领域的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推广运用,提高医疗机构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治水平。加强医疗机构急诊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急诊急救质量评价,促进急诊急救质量持续改进。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急救工作日常管理和考核,保障急救设备正常运转,基本抢救药品齐备,提高初始急救效果。

  急诊科业务管理的中心环节是提高急诊急救质量,这是提高急诊急救水平的关键。首先必须建立健全急诊科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急诊科医务人员要有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谨的作风,一丝不苟地按照各项规定执行,有条不紊地做好诊疗抢救工作。全面推行急诊工作标准化管理,如明确制订各种疾病的急诊抢救诊断标准和抢救成功的标准是提高急诊工作质量,使诊断准确及时、治疗抢救合理有效的重要保证。围绕着提高质量这个中心,还要建立常见疾病及应急情况的抢救程序,就是建立抢救急诊病人的每一诊疗环节、每一项抢救措施、每项操作技术,使全过程程序化。

  急诊科是医院面对社会的窗口之一,是抢救危重病人的重要场地。工作繁忙,劳动强度大,要求责任心强、急救质量高。我们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时,要运用有关急诊方面的正反事例进行讨论、分析;各级医院要重视对医务人员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技巧的培训和锻炼,使急救人员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意识,并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随时为急救病人提供方便。要紧紧围绕提高“紧急救治质量”这个中心,减少并发症和死亡率,提高急诊救治水平,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的原则;要设置急诊ICU、建立急诊绿色通道实现无缝衔接和无障运行,也是提高急诊救治水平的重要措施。

  总结:从事急诊工作的专家同行要共同努力,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加强急诊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切实建立好的、适应的标准化体系,为我国的急诊医疗事业贡献才智和力量。我们相信,在全国急诊急救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急诊急救工作的明天会更加辉煌!

  社区医疗急救是指伤病员在突然发生危重急症甚至危及生命的情况下,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尚未到达现场,而在社区获得最及时最有效的初步紧急医疗救助。它是院前急救的必要延伸,是院前急救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院前现场紧急救治和危重患者的途中监护转送;做好与院前急救机构和综合医院急诊科之间的衔接关系,建立通畅的绿色通道,使伤病员得到及时、正确、有效的救治;在重大灾害事故发生时,作为临时紧急医疗救治场所或转运站;建立居民基本信息库,高危因素居民专案管理;担负对社区居民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任务。

  社区医疗急救网络的建设必须依据其功能任务的定位来进行,使之能在各项能力上适应和保证其特殊任务的完成。

  社区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多发病、常见病的诊断和治疗尚好,但对突发危重急症的处理和各类传染病、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自我防护和治疗欠缺。重点需要提高其基础生命支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对危重急症的应急处置,提高对传染病、自然灾害、恐怖事件、急性中毒等伤害的自我防护与急救的能力,扭转不做现场急救或不敢做现场急救的局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在熟练掌握基础生命支持的技能后,再进行高级生命支持的技能培训,直到熟练。

  社区医疗急救装备的建设:由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是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所使用的医疗设备相对较少,而又能够在现场抢救伤病员的医疗设备非常少,甚至没有。配备以现场救治危重急患者为主的相关医疗设备,如出诊箱、氧气袋、便携式自动除颤仪(有心电图)等。

  社区医疗急救制度的建设:社区医疗急救也要突出“快”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出诊制度和各项医疗急救流程,制定急救半径与急救反应时间的标准,紧急绿色通道机制,院前急救衔接对口医院,制定社区医疗急救统一的急救设备、急救车、应急通讯设施的标准。

  社区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建设:社区医疗急救信息平台是院前急救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120”院前急救信息系统联网,该平台主要是由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医疗救治信息系统系统所组成。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主要是接收“120”院前急救信息系统下达的出诊命令、紧急事件通知和其他信息。医疗救治信息系统主要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设施设备情况,应急药品情况,应急出诊危重急症患者救治情况,高危险因素患病人群情况,还有应急预案库、危重症救治库、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治库、中毒救治库等。

  临时紧急医疗救治场所或转运站的建设:利用靠近大型工厂、重要交通枢纽、交通干线、大型公共场所等或距离医院较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临时紧急医疗救治场所或转运站,在这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所处位置特点,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医疗设备和药品。当发生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时,可以将伤员先离开危险现场转移到这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检伤分类,初步治疗,分诊转送,不同伤情的伤员分流到相应的医院。

  社区急救科普基地建设: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承担着对广大居民急救知识普及的任务,要提高院前急救服务的质量,就必须加强对“第一目击者”的培训,使他们掌握报警呼救、自救互救、自我防护的知识和基本技能。通过社区小广播、社区网站、社区板报和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传播急救知识;也可以请专业院前急救培训机构进社区,开展急救专家讲座,邀请居民参与模拟操作、模拟演练;使这些宣传形式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服务人群密度高,开展院前急救可以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急救半径小、反应时间短、对所属区域熟悉的特点;接到急救服务呼救,“120”急救指挥中心出诊命令先派到社区,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急救,再派专业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增援并转送医院的模式,大大缩短了急救反应时间,提高了对危重急症伤病员的抢救成功率。

  社区医疗急救工作是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和院前急救服务的交汇点,社区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应以社区为基础,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岛形分布,建立院前急救和社区卫生服务的密切合作,形成信息、资源共享,使“120”院前急救网络更加完善,加大了院前急救网络覆盖的密度,急救进社区是今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

  2 陈志,杨萍芬,蒋小燕、城市院前急救网络中社区的作用与展望(附322413例院前急救分析).中华急诊医学杂志,2003,12(6):428-429

  3 刘全,杨勇,汤彦.社区急救在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全科医学,2005,8(12):995-997.

  4 陶丽丽,陈开红.急救服务网络社区化建设研究进展.中国全科医学,2008,4(11):694-696.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投入,保障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自觉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提高社会医疗急救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地方课程专题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

  第十一条 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提高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科学技术水平;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名录、地址、急诊抢救能力等信息,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统计、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和急救车辆,应当接受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七条 调度机构应当与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行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

  999为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调度机构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线电话线路,保证急救呼叫电话畅通,并配置专门的调度人员24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

  调度人员应当掌握医疗急救知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接诊能力,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询问并记录患者信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进行分类登记处理。对急、危、重患者,按照就近原则迅速派出院前救护车;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派车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指导自救;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及时转运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

  第二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第二十三条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前,调度机构和急救人员应当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沟通,将患者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拟转运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接诊准备。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与接诊医生、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疗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建立有效衔接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设置专线小时畅通,保证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停业、中断服务前两个月向原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保存、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报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区域人口状况、交通状况和院前、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院前救护车配备数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保持车况和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车辆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第二十八条 院前救护车应当统一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和呼叫号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不得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设置、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第二十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家属和现场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二)临床类别非急救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当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急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并经考核合格。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驾驶员、担架员应当经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组织的急救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聘用医疗救护员,应当审核其职业资格,并进行岗前培训、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聘用。

  本市医疗救护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聘用、培训、考核的有关规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调度机构已派出的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救护车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人员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其正常工作。

  市卫生计生、交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为院前救护车管理和通行提供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遇有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应当采取停车、减速等方式主动避让;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向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公益捐赠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岗位轮转机制和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急救规范和社会急救能力建设要求,编制统一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履行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等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等对单位和个人开展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招募、组织志愿者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等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志愿者组织参与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所需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技术宣传普及急救知识、统筹利用社会急救资源,提高社会急救能力。

  第四十七条 公安、专职等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必要的基本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设置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医疗急救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医疗急救保障等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等相关内容,提高工作人员在预防、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医疗急救能力。

  鼓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必要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八条 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分级分类制定医疗急救设备设施、药品配置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将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参加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急救服务保障。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及时作出处理;需要公安、交通、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第五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拒不配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调度机构及其调度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急救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停业、中断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院前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其他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或者使用假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收缴,并处罚款。

  第五十八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不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对患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医患关系是当前极为敏感的社会问题。随着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医疗需求的不断提高,医患纠纷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医院急诊工作中发生的医患纠纷许多牵涉到护理问题。急诊作为医疗抢救的前沿,患者病情危急,护患之间无暇进行详细沟通,易产生护患纠纷。护理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防范急诊护理工作中护患纠纷的发生。

  急诊患者起病急、病情重、变化快,医院急诊是医疗纠纷多发的科室。加之医疗服务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和病情转归的不确定性,面对患者的病情没有好转,甚至死亡的情况下,患者家属很难接受治疗结果而与医务人员发生纠纷。

  对于有些疾病,由于现有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医务人员虽尽最大努力,也不能达到患者及家属的期望值,使其不能接受现实。

  医护人员缺乏扎实的抢救知识,技术操作不规范、不到位,有的甚至误诊、漏诊,造成延误抢救时机,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形成医疗纠纷或事故。

  患方对于严重的病情,心理处于急躁紧张状态,常提出过高的要求,如未得到满足易将怨恨迁怒于医务人员。

  护理人员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不强,对急、危重症患者司空见惯,对抢救效果欠佳的患者容易产生倦怠情绪,加之医患沟通缺失或不到位。从而引发患者或家属的不满情绪,对医疗救治工作产生怀疑。

  如抢救设备故障未及时修理,急救药品准备不足或过期失效,抢救程序混乱,延误抢救,导致医疗纠纷和投诉发生。

  我院急诊护理队伍年轻充满朝气,但有些新服务意识不强,在急诊工作中缺乏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易引起护患矛盾。采取新岗前培训,以老带新,请临床工作经验丰富、处理护患关系有经验的老带教,增强为患者服务的理念及言传身教与患者和患者亲属的沟通技巧,使年轻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到处处为患者着想。同时,对全体进行经常性的优质服务活动教育,使能换位思考,体会患者及亲属就诊时的焦急心理,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从而减少护患冲突,防范护患纠纷。

  急诊面临的是生命垂危、年龄差异大的急危患者,其病情复杂多变,多种不确定因素交织,抢救过程具有很高的风险性。急诊应重视高风险的护理工作,加强管理,制定相应措施。强化风险意识,自觉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将急诊护理中高风险因素降至最低。

  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法律本身对医护人员、对患者保护其合法权益。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学习有关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防范医疗纠纷和法律知识的专题学习,护理人员增强了法律意识,丰富了法律知识,增强了工作的责任心,在急诊护理工作中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并履行相应的手续,从而对防范护患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急诊患者就医是由多环节组成,而护理措施到位是保证患者最终得到救治的重要手段。护理措施落实的好坏,直接影响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率。大多数患者及家属对享有相应的护理措施要求增高,如护理中稍有疏漏,或患者病情变化时,往往会引起纠纷。在护理过程中要规范操作,特别是常规的基础护理不能忽视。在有条不紊地热情接待患者的同时,耐心做好患者亲属的解释工作;为无陪人患者提供全程服务等,消除其紧张情绪,达到积极配合抢救治疗的目的。

  急诊患者因其病情危重,本人或亲属期望值较高,沟通不畅易产生护患矛盾。患者送到急诊室最先接触的是,要有主动与患者沟通的意识,掌握一定的语言沟通技巧和方法。在分析护患纠纷时发现,许多时候是因患者缺少医学知识,不了解治疗和护理方法,对病情变化不理解造成的。平时除了强调主动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外,还应注重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要求做每项治疗和护理操作前,对患者讲清治疗的目的、药物的作用及可能出现的反应等,使患者及家属心中有数,取得信任并能积极配合。

  急诊室是抢救急危重患者的场所,急救物品器材都处于备用状态。如因管理维护欠缺,也能导致医疗纠纷。为保证急救物品器材处于良好状态,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做到“四定一保持”,即药品定位放置,保管,标签醒目;器材定人保管,总务负责仪器充电、班班清点;物品定期消毒,急救用品标明消毒日期避免过期;定期检查,药品、器材的保管严格按制度定期落实检查;保持急救室物品充分完备。每班下班前及时补充消耗的药品、器材,对坏损的器材及时报修。

  护患纠纷有些是因技术操作不过硬,业务知识缺乏,对病情变化缺乏预见性所造成的。没有过硬的业务技术,仅靠服务态度好,是无法满足患者需求的。我科根据不同年资的制订业务培训计划,按照急诊绿色通道常用的“十大”疾病抢救预案,组织经常性模拟抢救演练,加强新多项护理技术操作及考核工作,把急救仪器的操作考核列入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业务培训,提高了整体的技术水平,减少了因业务技术问题引发的护患纠纷。

  全科医师是接受过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训练、经过考试合格的新型专科医生,他们必须树立整体医学观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掌握系统整体性的思维方式,能熟练运用全科医学的基本原则并在实践中整合内、外、妇、儿等各临床专科的知识和技术以及行为科学、社会科学等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着重于解决社区常见健康问题,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以个人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以预防为导向的连续性、综合性、协调性、整体性、个体化、人性化、防治保康一体化的医疗保健服务。

  目前阶段,在我国各地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中,培养了大批服务一线的全科医师,而医疗服务过程的不同阶段,全科医师有不同的职责,基本概括为:(1)医疗服务职责 包括社会各种人群提供基础的医疗保健 (2)对临终病人,慢性病人及老人等重点人群的医疗保健 (3)社区家庭出诊 (4)社区卫生工作的职责及其他来自政府的职责。虽然如此,但目前社区医疗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对单一,对社区内日益增多急危病的救治手段相对欠缺,在面对社区内的危重疾病时,大多数社区医疗组织显得束手无策,只有呼叫120进行院前急救,所以人们在对急危重症病人初期救治需求更加迫切的同时,也对社区医疗结构和功能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2]。但现阶段医疗基础薄弱,医疗资源配置失衡,急救体制,设施行为标准不尽规范,以全科医师为主的社区医护人员,缺乏专门的社区急救医疗教育,整体上理论基础相对较差,对危重疾病的认知水平有限,特别是对专业的急诊急救医学知识掌握更少,亟待培训[3]。大型综合医院急救中心多由于城市居民区分散,急救半径长,道路拥挤等因素,使急救反应时间长。现有的急救网络与社区缺乏联系,对社区情况了解不够,院前急救医师与社区全科医师缺乏沟通,导致院前急救医师常独自在现场面对各种复杂情况,难以有效组织社区医疗资源进行综合救援。

  2.1社区急救是社区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区的逐步建立与发展,据统计83.27%的急救突发事件发生在社区,所以社区医疗服务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提供的服务已不再局限,将承担更多的院内医疗服务和社区急救工作。其中危重症病人的先期救治是否到位成了衡量一个社区医疗水平的标准,社区急救进一步延伸和完善了社区医疗服务[4]。

  2.3社区急救是全科医师必须掌握的技能:社区急救逐步转变了以往坐等急救的传统观念,在送医疗救护到病人身边的创新思路中前进了一大步,但社区急救技术并不能完全独立于各医学专业技术之外,在全面掌握各专业技术的基础上,为各种危重病症的平稳过渡,专业治疗的延续和深入创造有利时机,对于社区的全科医师来讲,亦只有全面系统学习掌握各相关专业知识,才能在社区环境中为更多的病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救治服务。

  3.1由当地卫生部门统一指导,在现有的120急救网络模式上与社区联网,建立一套统一可行的社区急救医疗运作机制,加强各医院急诊急救医师与社区全科医师的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交流工作心得,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法规并逐步完善。故有专家推荐:在加强城市急救的同时,各地应因地制宜,将急救医学与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以便更好的为广大群众服务[5]。

  3.2加大社区全科医师急救理论知识的培训,我们提倡以地方的高等医学院校为主导,依托其附属临床医院急诊科或急救中心,加强对广大社区医护的理论知识的更新和充实,培养一大批能立足于社区的全科医师,为基层人民群众生命保驾护航。

  3.3结合当地情况,使各个大型综合医院所辐射的社区能与其结成帮扶对象,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定期培训所辖社区全科医师,做好传帮带,提高他们的现场急救技能,使之能熟练掌握急救设备的使用,培养成为院外急救的得力助手。

  3.4创建由120统一指挥调配的社区急救网点,本着就地抢救就近转诊的原则,加强各社区的现场救治能力。合理配置现有急救医疗资源,依靠社会支持,全民参与,增大社区等基层急救设施和装备的投入,将急救理念延伸到社区生活的各个方面。

  综上所述,全科医师社区急救能力的提高在院外急救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在中国急救医学走向国际化的今天,它的普及和发展是我们广大急诊和社区同仁所共同面对的课题。

  [2]余玲,熊光华,万体华,等. 院前急救4740例病种分析. 中国误诊学杂志,2003,3 (12):1824

  [3]刘林成,鄢春梅,任义. 浅论院前急救与全科医生在社区急救的协作. 中国全科医学,1999,2(6):501-502

  医患关系是医者及其相关人群与患者及其相关人群在医疗实践中,因健康需求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它是社会中最重要的人际关系之一[1]。医患关系是当前社会的热点,是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医疗单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2]。分析上海院前急救模式下医患关系的现状及特点,探讨上海院前急救模式下医患关系管理的方法,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伴随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上海市院前急救模式从八十年代中期起,由原来的“单纯运输”逐步转变为“院前急救与快速转

  运相结合”独立型模式。但是很多市民对上海的院前急救模式缺乏认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把现在的上海院前急救模式当做是单纯运输的工具,持有此观点的甚至包括一些院前急救的从业人员和个别急救医师;二是把独立型的上海院前急救模式与国内其他地区的院前急救模式混淆;三是不确定院前急救人员中谁是急救医生,甚至不确定是否有急救医生。

  大多数患者和家属对于突发疾病都缺乏心理准备和认识,在正常的应激反应作用下,总是期望120救护车和急救人员一叫就能到,一救就能活。但是现有的急救网络和医疗技术水平离人们的期望和不断增长的需求还有较大距离,叫车难,车到慢的情况时有发生,增加了院前急救医患关系的紧张和矛盾。

  在当今的医患关系中,信任缺失是很常见的现象[3]。而上海院前急救模式下的医患关系的信任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患者和家属经常否决急救医师建议转送的医院;二是患者和家属不信任急救医生在现场和途中所采取的医疗急救措施。

  急救链脱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病人转送到院内急诊后,院内急诊没有做好接诊准备,导致一些患者送达医院后无人接诊和救治;二是由于患者转送前院前与院内未进行有效沟通,送达的医院不具备该疾病的诊疗能力,或院内急诊就诊患者集结太多,超过了急诊的接诊能力,迫使患者不得不多次转院,引发患者和家属对医疗工作的不满。

  人们对院前急救运行模式的认知不足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内院前急救模式多样性以及各个地区的发展不平衡性,使人们对院前急救缺乏统一的认识。二是在上海市院前急救人员中,急救医师跟急救驾驶员和担架员的工作服没有明显的区别标志,而在人们的惯性思维中,认为只有穿白大褂的才是医生。

  2.2上海市城市规模的快速发展和总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提高了人们对院前急救的需求,城市道路拥堵限制了急救车的快速反应

  一方面伴随着上海地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城市的规模越来越大,总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人们对院前医疗急救的需求也急速增长,而院前急救网络的建设相对滞后,导致了院前急救叫车难状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城市交通日益加剧拥堵状况,救护车也经常被堵在路上,导致了患者和家属经常会遇到车到慢的情况。

  在社会对卫生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片面和错误的宣传下,以及受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很多患者和家属认为医生就是千方百计为了拿回扣一个群体,把医疗过程中少数的医德败坏形象看做是整体的医德败坏。同时,在当今的医患关系影响下,医务人员也对患者和家属产生了防备心理。

  上海院前急救模式有其自身的优点,但是由于院前与院内的各自独立性,因此也容易产生急救链的脱节。现在上海各医疗急救中心与院内的预报模式,大多数都采用间接预报模式,即急救医师通过调度员向要转送的医院进行预报。也有很多情况,院前急救医师不向院内预报,直接送入医院,使该医院并未做好接诊的准备。交接的形式也主要是口头交接,甚至存在着院前与院内根本不进行任何信息沟通的情况。由于急救链的脱节,经常引起家属对院前急救和院内急诊工作的不满,有时还引发院前急救和院内急诊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

  目前,我国的院前急救管理模式主要有:单纯型模式、指挥型模式、独立型模式、依附型模式、消防合作模式、联动型的苏州模式等六种类型[4]。上海市院前急救模式采用独立型模式,主要承担市民的日常院前急救服务,各类突发性灾害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在沪举行的各类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同时还承担危重病人的转院或出院及一些特殊病人出院的非急救转送工作。主要功能定位于现场和转送途中的医疗急救,维持病人的基本生命体征,防止再损伤,并快速送达医院。上海作为中国第一大城市,是国内经济最发达人口最稠密的地区之一,也是世界了解中国的一扇重要窗口。因此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对于上海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相关资料和经验,认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可从以下五大方面考虑:

  在上海市院前急救模式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首先要加强院前急救团队的自身建设和科学管理,通过制定科学的培训和考核机制,不断提高院前急救人员的职业素养、人文素养和沟通技巧,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夯实基础。一是加强对急救调度员的培训和管理,要着重培养调度员的良好职业素养和人文素养,包括耐心接听患者和家属的呼救电话、快速记录信息的能力、对病情初步判断的能力、调度指挥能力,同时还包括在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前稳定调节家属和患者心理的能力[5]。二是加强驾驶员和担架员的培训和管理,要侧重于培养他们的团队意识、病情观念、以及服从和协同急救医师抢救病人的能力和素养。三是加强急救医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急救医师诊治能力和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能力。另外对急救医师应该设有明显的标示,让患者和家属一眼就能识别急救团队中谁是急救医师,这种视觉信息能够更快缓解患者和家属的紧张不安的心理,以及更好的取得他们的配合。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其次要加大社会宣传和教育力度,让市民了解、支持和配合医疗工作。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强健康知识教育,提高全民的医学知识水平,树立正确的疾病观和生命观;二是是可以通过社会媒体,让他们多宣传一些院前急救积极的一面,比如说我们参与的重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和保障工作,以及院前急救取得的新进展;三是走进社区,宣传急救知识和院前急救制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增加社会知名度,同时还可以通过与红十字会合作的方式提高市民对于院前急救的知晓率;四是建立患者回访制度,增强与患者和家属的沟通,同时弥补在院前急救中沟通不足引发的矛盾;五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医患观念。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在网上寻找医疗信息的人越来越多,网络信息对于医患关系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利用网络的效应改善医患关系,在国外已有相关研究和报道[6]。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制的建设:一是通过完善法制建设规范急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规范患者和家属的权利和义务;二是通过完善法制建设规范投诉管理体系,使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能够得到迅速、妥善解决,减少医患关系恶化的机率[7];三是建立医患第三方协调机制,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8]。

  上海院前急救模式有其自身的优点,但院前与院内的各自独立性,也容易引起院前与院内急救链的脱节[9]。因此完善院前与院内的信息交流机制,增强院前与院内的信息沟通,对于缓解和避免因急救链脱节引发的医患矛盾,以及院前急救人员和院内急诊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都具有重要意义。完善院前和院内信息交流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规划各区域内院内急诊网络建设,规范转送目标医院,明确院前急救医师具有确定转送医院的权利;二是建立联接调度指挥中心与各定点接诊医院的信息系统,定点接诊医院实时向调度指挥中心可以接诊各种病人的信息;三是建立院前急救人员、调度指挥人员和院内急诊医务人员的实时沟通机制,以及患者院前院内的医疗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四是建立院前急救医师和院内急诊医师的交流和互换机制,促进急救医师和急诊医师对于急救全过程的了解,增进相互了解和相互配合,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0]。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也需要各级政府加大对院前急救的关注和投入。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入手:一是促进全民急救知识和医疗法规的普及,同时通过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的文明素养;二增加院前先进医疗设备的投入,提高院前诊疗技术水平;三是统一院前急救模式,制定一个能够满足我国国情和对外开放需要,能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应急能力和城市文明水平,安全、快捷、高效的院前急救体系[11];四是实验和开展空中立体救护,培养空中立体救护队伍,缓解地面救护在道路交通方面的压力;五是增加财政投入,完善急救网络建设,解决叫车难,车到慢的问题。

  医患关系是医疗技术、卫生体制、卫生政策以及社会经济、、文化、伦理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12]。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必须综合考虑影响医患关系各主要相关因素,仅从医方单方面的努力是不够的[13]。因此,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医方、患者、社会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各方都应尽好各自的责任,承担好各自的义务,在生活和工作中多一些相互沟通,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些客观认识,多一些建设意见,共同构建我们的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我们和谐社会的发展。

  [1]王海龙,周绿林;CRM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管理,2009(04):77-78

  [2]梁建业,李永泽,韩彦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相关问题分析[J],医院管理论坛,2009,26(2):23-27

  [5]舒敏,骆水发;院前急救调度人员的培训与再教育的探讨[J],临床急诊杂志,2008,9(1)

  [7]应维华,朱丽娜,任建萍,邹铃;杭州市医患关系现状调查分析[J],健康研究,2010,30(4)

  [9]周华,黄丕强,徐相瑞,赵珊;院前急救管理模式的探讨[J],中国全科医学,2005,8(10)

  [10]王亚东,刘兰秋,彭迎春,关丽征,李航,吴优,陶丽丽,梁万年;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的衔接[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7,23(12)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面积为35万平方公里,拥(中国教育资源网)有8240多万人口,辖16个州,是世界第三经济大国。全国有2400个医院,病床有66.5万多张,每1491人拥有一张病床,3.5万多名医生,约有420万名从事卫生工作的人员,卫生资金投入占国民总产值10.9%,而急救资金投入占国民总产值1%。

  1、急救法律政府对急救医疗和救护服务尤为重视,联邦制订急救医疗法律,每个州根据自己州的情况制订州的急救医疗法律。以石荷州为例法律规定:

  ⑴组织形式:规定市政府第13厅负责急救医疗领导工作;为责任方,有急救医疗培训学校、救护车、救护医师、调度中心等;协会、私人结构也可参与救护工作;医院负责后续抢救(急救门诊icu康复医院)。

  第三环节:调度中心根据情况派救护车或急救医师,接到电话时间与车到事故地点时间规定在10分钟内;

  ⑶公民在急救医疗上的权利与义务:每个公民都可以义务参与救护工作,德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人当义务兵或参加7年的急救义务工作,两者必选一;每个公民也可得到急救服务。

  2、分工明确联邦制订全国急救医疗法律;州作法律规定,并由第13厅负责法律的执行与落实;为具体责任方,负责救护工作的协调与落实,并与其他急救组织承担方签署有关急救协议;承担方作具体的病人救治工作,承担方一般由市级医院、(中国教育资源网)大学附属医院承担,负责后续抢救;其他承担方如红十字会、意外事故援救组织等都有具体的合同规定。

  1、配置先进所有的救护直升机上、救护车、救护艇均配有呼吸机、心电监测仪、自动除颤仪、氧气瓶、输氧管道、插管器械、急救药品箱、担架、真空固定垫等,这些急救运输工具相当于一间流动的icu。车内还有灵敏度很高的通讯装置。由于救护车的“标准化”,急救医护人员在车内能及时为病伤者做各种急救服务。

  我们参观了石荷州elmshorn急救调度中心,这个调度中心负责石荷州三个县的急救调度任务,管辖面积3156平方公里,人口60万,有18个救护站,总有50辆救护车,2002年救护达56130人次。elmshorn急救调度中心装备一流的通讯设备,每个接线台前有五台电脑,调度员能从电脑上对报警地点、每辆救护车使用情况、急救站的车辆等了如指掌。还建立了特殊调度室,以便在特殊的情况,如袭击、核电站事故等调度使用。急救调度中心不但可以调度管辖下的急救站,还可以调度空中部队、海上救护艇、以及其他地区的急救力量,实行地面、空中、水中、高山等立体救护。在观摩以救护交通事故中被夹人员为例的急救措施操作事例过程中,我们真正体会到德国在处理紧急事故的效率之高,在出现事故报警2分钟后,救护车、救护医师车、消防车、汽车切割车、事故保障车等五辆车到达现场,首先急救医师评估伤员情况,其他人员一切听从急救医师安排,一切的过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1、急救助理每辆救护车配备一名急救医师无必要,且费用高,一般配备急救助理,急救助理要经过2~3年的专业培训,协助急救一定数量的病人,具备识别异常心电图、除颤、体外起搏、气管插管、静脉输液、常用药物使用、急症识别等,获得急救助理参加急救后,每年集中培训一次,以更新知识。

  2、急救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年以上医院工作经验,1年icu工作经验,有足够能力应付急救,通过考核,可取得急救医师证书,以后还需每年参加一次急救培训,如不参加培训将取消资格。

  3、培训学校模型、插管模型、监护设备、异常心电图、除颤等仪器设备,一应具全,操作是否得当,一目了然。师资力量雄厚,考核标准科学,量化分数得当。

  德国制订了一系列的社会福利法,从对生病、事故以及年老时的保障直到子女补助,住房补贴或失业金。医疗保险是三大(养老、事故、医疗)保险之一,法律规定90%以上的公民都必须参加一般医疗保险,10-15%的公务员、教师等人员由政府进行特殊的医疗保险。所有参加一般医疗保险的投保者(指收入在6500马克以下的人员)的保险费由投保者和雇主各付一半,人均缴纳保险费占总收入的11-15%。一家户主医疗保险,全家(无职业者)可以享受在被允许的医疗保险医生和牙科医生中自由选择医疗保健服务。收入在6500马克以上的高收入人员,还可以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并享受到医院指定医生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

  医疗急救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支付,个人不与急救站、医院发生经济来往,收费标准为:救护车200欧元/次,急救医师400欧元/次,飞机1100欧元/次(或35欧元/分钟,海军飞机6000欧元/小时)。保险公司统一支付,解除个人费用的顾虑。

  德国城市急救的特点:德国居民的汽车拥有量为世界之首,高速公路没有时速限制,交通事故伤员是急救的主要对象;近年来,心脑血管病症越来越多,如冠心病,脑血管意外,高血压等病员的抢救量仅次于交通事故;现代社会由于工作压力日益增强,导致不少人心理失衡,因抑郁而轻生者、伤害他人者增多;滥用药物导致急性中毒以及宠物传播感染如狂犬病、猫抓病也为数不少。面对这种情况医院急救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德国一个危重病人,调度中心接到报警后,马上派急救医师到现场,急救医师在现场进行处理,病人病情稳定后,由救护车送到有条件的医院,并且在报警的同时,调度中心已通知医院做好一切的急救准备。柏林夏里特(charite)大医院急诊部、基尔(keil)大学附属医院急救门诊设备更为齐全,武装到“牙齿”,伤病员能够在“白金时间”和“黄金时间”内得到救治,成功的希望很大。院前急救急诊处理icu康复,流程通畅,高效运作。可用一句话来概括德国急救:“先进的抢救设备、温馨的就医环境和以人为本、救助生命的精神”。

  1、制订《浙江省急救医疗工作条例》,对急救资金来源、急救车配备、急救药品编号、急救医师技术、医院急诊室、icu、急救质量质控等,作详细规定。

  2、全省统一急救电线,立即停止或废除其他急救电线、整顿全省急救医疗秩序,遏制急救医疗市场无序竞争。

  5、急救工作是城市文明进程的标志,与抗sars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业相关,政府部门应把急救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范畴。

  6、多渠道集资,如慈善结构、个人捐资、私人营业、医院集资等,解决政府部门对急救医疗的投入不足。

  随着人们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对医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院前急救由于病情紧急病种多样.涉及面广。患者病情伤情复杂,症状严重,发展迅速,意外情况发生多,产生医疗纠纷甚至医疗事故的可能性大,医护人员如何在院前急救的过程中,更好的体现知法用法并依法行事,以保护患者和自身的利益,已成为医护人员必须面对的问题亿博体育官网入口。现将中心院前急救进行回顾性的分析,提出院前急救中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供同行们借鉴。

  我中心于2008年1月成立,2008~2011年1月出诊量达31736次,出诊时间8分钟~3小时,出诊距离200m~75km,急救地点包括发病现场和基层医院。

  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主要有:①心理等待时间与实际等待时间的差距。由于院前急救起病突然,病情紧急,患者与家属遭受突如其来的重大变故,短时间心理上难以承受,对医务人员产生过分依赖和过高期望,希望得到及时救治,容易发生实际等待时间与心理等待时间的差距,发生医疗纠纷。②现场急救一般远离医院,经常受到家属及围观人员的监督及无形干扰,甚至暴力攻击,致使医务人员产生紧张及不安全感,影响抢救技术的发挥。如果急救基础知识不扎实,急救技术不熟练,对一些新仪器设备的功能、特殊性能用途缺乏了解,操作生疏,影响抢救的及时性。常容易引发纠纷。③抢救仪器及有关设备、药品的准备和保养不善,主要表现在急救车所准备的设备药品难以满足现场的实际需要或设备性能不佳,药品过期、破损,严重影响抢救质量,由此造成患者的伤害。④有些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认真执行医疗、护理规范的意识不强,抢救患者结束后不能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全面补记院前急救过程及患者病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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